我是江西省德兴市粮食局粮贸有限公司的下岗职工,曾在粮贸有限公司上班8周年,属德兴市粮食局粮贸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(当时每月工资200元多一点点)。于2003年迫于无奈与德兴市粮食局粮贸有限公司签定《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》。拿着粮油局下发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近8000元,从此和单位了无关系。和所有职工一样,我当时明显感觉单位在解决下岗职工问题上明显存在不合理,但苦于生计和求告无门没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诉求。我遂在单位领导的游说下搬出了德兴市粮食局粮贸有限公司,以后更与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。故我于2004年搬出了德粮贸有限公司这个地方,住在老家乡下。单位上有象我这样的职工共100多名,他们都没有得到住房解决,回老家的回老家,租房的租房,过着紧巴巴的打工生活。像我现在住在农村,没田没地,房子也是租来的,一家三口过着清苦的日子,请问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下岗解决标准是什么?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还有没有历史追讨权?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还有没有权利向该企业的上级部门——市粮食局要回该享有的权利? 农村户口还有低保,可我们这些下岗工人有什么?